資本額簽證、財務簽證、稅務簽證、其他簽證:SBIR補助簽證、文化部補助簽證、政黨簽證....等
簽證服務
(1) 資本額簽證
- 公司法第7條
公司設立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最低資本額規定:
為推升我國於世界銀行發布之全球經商環境報告評比之排名,改善我國經商環境,除許可行業外,經濟部已於98年4月25日廢除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制度。
- 不實資本額罰責:
依公司法第9條規定,公司設立或增資所申請的資本若是不實的,負責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2) 財務簽證
- 公司法第20條:
公司資本額達一定數額(3000萬元)以上或未達一定數額而達一定規模者(營業收入淨額達1億元或參加勞工保險員工達100人),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一定數額、規模及簽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107.11.08 經商字第10702425340號函)
-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
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3,000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
公開發行、上櫃上市公司之財務報表簽證須由已於會計師公會登記並由主管機關核准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查核簽證。
- 私立學校法 67條規定:
私立學校應於學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辦理決算;其年度財務報表並應經符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會計師查核簽證。
(3) 稅務簽證
- 法令規定
法令規定 |
適用情形 |
a. 所得稅法第102條 |
有關所得稅法應行估計報告、申報、或申請復、訴願及行政訴訟等事項,得委託會計師代為辦理。 |
b.「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 |
下列各營利事業應做稅務簽證申報:
1.金融業
2.公開發行股票之營利事業
3.享受免徵營所稅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收及非營收合計在5,000萬元以上者
4.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合併辦理營所稅申報者
5.非屬以上四款之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與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 |
- 簽證優點:
1. 盈虧互抵: |
前十年虧損可於獲利年度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
2. 交際費限額提高: |
交際費支出可列支限額較一般申報高,以減輕稅負 |
3. 降低被查帳風險: |
國稅局僅就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做審核,故需提示之資料較少,且由會計師直接對國稅局審查人員提出解釋與補充說明,以避免徵納雙方認定差異,相對降低補稅之風險。 |
(4) 其他簽證: SBIR補助簽證、文化部補助簽證、政治獻金簽證、政黨簽證......等,請來電洽詢。